餐馆酒店无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最近,多位消费者投诉,反映牡丹江市区的餐馆、酒店以店堂告示或口头通知等方式,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些餐馆、酒店则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以不给开发票、不打折等方法变相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时,完全有权利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个别餐馆、酒店以店堂告示,口头通知等方式,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个别酒店声称“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的,只要贴出声明,消费者来消费就视为接受了“要约”。这个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该《规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对消费者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现在餐馆、酒店中酒水的价格一般比市场上至少高出30%以上,餐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最终目的是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所以这样的店堂告示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二款确定为无效。
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在此特别提示:餐馆、酒店无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也无权因消费者自带酒水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 。广大消费者可以大胆地向“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馆、酒店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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