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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2004年第三号消费警示

不要轻信“无效退款”的承诺

  2004年3月22日,家住绥芬河市绥阳镇的陈女士打电话向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她3月2日,在牡丹江市天利药店花148元买一瓶“雪佳妮祛斑霜”。天利药店服务员介绍这种“雪佳妮祛斑霜”是清宫秘籍良方加现代科技成果研制的产品,祛斑治本效果好不反弹。而且,20天内无效退款。商家敢于做出“无效退款”的承诺,消费者还会有什么顾虑,怎么会怀疑“雪佳妮祛斑霜”的质量和效果,陈女士毫不犹豫地掏出钱买一瓶“雪佳妮祛斑霜”。接下来的事陈女士越想越生气,先是让陈女士在《雪佳妮祛斑霜信誉卡》上签名,还登记了年龄、电话、住址、性别、金额,然后告诉陈女士退款时退款额不超过80元,当时陈女士就有被欺骗的感觉。

  女同志爱面子,一想如果真如宣传的那样可以祛斑,花148元也是值得。回家之后,陈女士按说明书上的要求天天擦这种祛斑霜,并没有出现宣传的那样:8天色斑变浅,10天色斑颜色改变,31天色斑全部消失。一直抹到第20天不见效果,陈女士联系退款,药店服务员告诉她:最多只能退80元,这是你自己在《雪佳妮祛斑霜信誉卡》上签字,表示过同意的。无奈陈女士带着剩下的祛斑霜和《信誉卡》到天利药店退款,服务员告诉她,因为剩余的祛斑霜不足一半,只能退给陈女士70元钱。因此,出现文章开头陈女士的投诉。

  经消费者协会调查,“雪佳妮祛斑霜”的宣传材料上有“郑重承诺”:“使用8天后色斑边缘变浅;10天后色斑颜色明显改变;31天色斑全部消失,还您白皙柔嫩的面容!使用20天后无效退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 定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 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作出履行义务承诺约定的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承诺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牡丹江消费者协会按着上述规定精神,要求天利药店必须履行全额推款的承诺,在退款70元的基础上,再退给陈女士78元购物款。

  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无效退款”的承诺,商家制作的格式合同必须看懂后才可以签字。

  《信誉卡》是企业销售商品后提供给消费者的一张信誉凭证,是企业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如今发现个别商家,擅自改变《信誉卡》的用途,私自印制《信誉卡》,甚至利用《信誉卡》来欺骗消费者。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7条和第36条规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