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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2004年第十号消费警示

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 !

  近来消费者协会接连受理多起反映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内物品丢失或物品损坏的投诉,反映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这类问题发生后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怎样进行维权。10月15日,张女士去某肯德基店消费,坐在店里前后有20分钟,放在自己坐位旁的包和衣服就不见了,虽然立即报告110,但是,在是不是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十一”期间,一对母女到某大商场购买衣服,顺手将手机和钱包放到新买衣服的包装袋中,走下楼后发现手机和钱包从衣服包装袋破口中落出,查无结果引发投诉。上述两起投诉有一定警示意义,所以,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你在消费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否则 维权艰难。

  一、 消费者有权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 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另外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 消费者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消费者有义务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存放,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引起遗失和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