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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几点思考

    宁安消协刘瑞华  

  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冒伪劣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坑害,造成减产甚至绝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利用农民致富心切骗购骗销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消费者维权投诉难、案件处理难仍然普遍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各行各业都要关心新农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消费者协会如何在支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有效防范假冒伪劣商品和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农村市场,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消费维权的普遍存在的问题
造成农村维权工作难的普遍原因,一是农村山区面积大,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信息不畅通,投诉不能及时进行,部分人认为投诉要到县城,路途远,往返多次,在时间、精力上耗费太多,不愿意投诉;二是存在着不理性消费、消费观念落后的弊病,由于农村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在消费时以价格为导向为主,不注重产品的品质,发生纠纷放弃维权;三是农村消费者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缺乏普通的消费常识。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消费者的文化素质偏低,不注意了解和学习各种消费知识和消费动向。消费知识的贫乏,导致了选购商品的盲目性,从而给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者带来销售空间。四是缺乏法律常识,缺少自我主动保护意识和能力。购物时不索取收据、说明书、三包凭证,凭据不全,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听信经营者销售时的口头宣传,出现消费纠纷时处于劣势地位;五是维权通道不畅通。农村维权工作的现状或是没有消费维权联络点,或是维权联络点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六是有关行政部门对农村市场监管没有形合不力。农村地域广阔、市场庞大,经营分散,交通不便,管理投入成本高,收益小,是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行政执法部门各自为政,形不成打击合力;七是消保队伍素质不能适应当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集中能够表现在干部知识结构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经验,知识含量少,适用法律法规水平低,致使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八是农资、农机具等科技含量高的商品投诉认定责任难由于农业生产手气候环境、田间管理、使用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经营者或生产者常以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进行辩解,逃避责任,不赔或少赔农民损失。九是农资产品质量责任鉴定的渠道不畅通,举证难、鉴定难、鉴定费用高,农民维权的赔偿标准难定,成为农民维权中一个很大的难题。
  二、农村消费维权的几点思考
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而建设社会会主义新农村又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新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创新工作方法,实现消协维权的效能革新。笔者认为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改善和加强
  (一)提高消协工作人员素质,树立五种意识。
构建和谐社会,全体消协干部必须树立起五种意识。一是责任意识:消协能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是时代对我们选择与信任,因此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树立责任意识,倡导敬业精神,严守规章制度。二是服务意识: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新形势下做到“四前五先”:教育工作做在预测前、预测工作做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做在调解前、调解工作做到激化前。教育在先,使广大消费者早觉醒;预警在先,提示消费者早预防;监管在先,侵权苗头在纠正;思想工作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三是人文意识:做到以人为本,以情动人,热心、爱心、耐心并用,真情、亲情、友情共存。四是创新意识:消协是社会团体组织,其生命在于根据不同时期经常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多种形式的活动;活动内容要与时俱进,活动形式要喜闻乐见,增强消协工作的生命力、吸引力、凝聚力。五是法律意识: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消费投诉量在逐年递增,调解纠纷的难度与日俱增,熟练地掌握与《消法》密切相关的民法及相关法规,依法调解消费纠纷,提高消协的调解率,化解社会矛盾,树立消协的社会形象,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现消费者协会与12315消费者举报中心职能整合,提高涉农维权效能。
消协与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实现职能整合,其宗旨在于高效维权,关键在于做到消保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和系统化。整合的优势在于:一是促进了资源配置和职能组合的优化,提高消费维权效能。12315消费者举报中心和消协各有优势。12315消费者举报中心具有行政执法权力,执法干部众多,普遍配有赴现场解决投诉的交通工具,解决日常消费纠纷速度快、效率高。消协是由众多相关部门组成的社会团体、职能团体,面对一些重大、有难度的消费纠纷,可以通过协调、查询职能部门,得到理事单位的配合和支持,使其迅速得以解决,而这些正是12315消费者举报中心所不具有的。两者整合后,职能、人员、网络资源、交通设备、组织网络等优势得以互补,维权效率大大提高。二是避免了消费纠纷的重复受理,降低维权成本。三是工商系统内部维权运行机制顺畅,解决了受理工作的推诿扯皮。在工商系统内部做到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维权,健全三个体系"就是在布局领导班子做消保维权的决策人,股、所长中层干部做消保维权的明白人,行政管理人员做依法办案的规范人的基础上,在工商局内部形成依法维权的决策层、指导层、执行层。因而使全局实现了股所都维权办案,人人会维权办案的行政执法队伍,从而构成了消保维权三个体系。维权的整体性、服务性明显增强,消协、12315消费者中心联合作战,行政职能、社会团体齐上,消费纠纷处理速度快、效果好。
  (三)开展消费教育,向农村和边远山区延伸。
加强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要着力于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同时也须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对农村消费者的教育,在教育内容方面既要注意消费者教育的一般内容,又要注意从农村实际出发,使消费者教育能受到实效,真正符合广大农民消费者的要求。一是商品知识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村消费者对一些与自己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知识有基本了解和初步掌握。如在农业生产资料方面基本掌握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商品知识,使农业生产不受影响,确保农业生产不受伪劣农资的影响。在药品、食品方面懂得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质量安全QS”认证“3C”认证等标志。二是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开展农村消费者教育的法律法规知识很多,要突出重点的开展《消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申诉举报办法》、三包规定等,使农村消费者初步掌握在购买商品时要习惯索取购货凭证、哪些属消费侵权行为、维权途径等。三是科学消费、健康消费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谐消费是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同步发展、个人消费水平与社会公共消费水平共同提高的一种消费。四是商业道德知识的教育。开展农村消费教育要从商业道德教育入手,包括市场诚信、商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使农村消费者在参与市场活动时懂得依理、依法、依程序维权。
  (四)畅通农民申诉的多种渠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畅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渠道。消费纠纷单靠工商部门、消协的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维权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查处力度,依法护权。二是畅通仲裁渠道,方便消费纠纷的解决。三是畅通司法通道,加大护权力度。人民法院应在民庭建立护权合议庭,受理消费者小额投诉。
  (五)呼吁政府解决在农资纠纷中鉴定难的实际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富农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资料的消费大幅度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的消费纠纷也随着大幅增加,尽管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但举证难、鉴定难一直困扰着农民消费者,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影响。建议政府针对农业生产资料的鉴定费用出台一些优惠的政策、鉴定程序便捷农民,减少因消费纠纷贻误农时造成的损失。在农资群体消费纠纷中,在没有送检条件的区域建议政府建立农业专家组参与的行政单位工商、质监等部门涉农消费纠纷调解机构,通过他们的科学分析、鉴定、计算说服经营者,及时解决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群体投诉。
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全面履行《消法》所赋予消协的各项职能,就必须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创新观念、理清思路、坚持与时俱进,带着笃深的感情去开展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消费者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把消费者的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消费者的利益做为第一考虑,把消费者的满意做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情为消费者所系,法为消费者所用,利为消费者所谋,事为消费者所办,才能开创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新局面。